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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轮功”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法律对策研究

    我国政府和人民对“法轮功”斗争的不断深入,“法轮功”在国内早已大势已去。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极少数顽冥不化的“法轮功”死硬分子仍在无事生非、妖言惑众,利用高科技时代的网络技术,兴建网站,利用互联网散布歪理邪说,破坏有线电视传输设备、插播非法电视画面,拨打国际IP电话骚扰捣乱,投递非法的“法轮功”消息,破坏公共设施。他们的种种倒行逆施,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不利于我们在新时期“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因此,我们要在深入揭批“法轮功”歪理邪说的同时,加强针对“法轮功”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法律对策研究。

 一、“法轮功”分子利用高科技进行最后的垂死挣扎

    1.设立网站,鼓吹“法轮功”的歪理邪说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是20世纪后期蓬勃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技术,实现了单人计算机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迅捷、准确、廉价。然而以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却利用网络,宣传“法轮功”歪理邪说。

    提起“法轮功”的专题网站“明慧”与“不惑”(此网后改名为“新生”),用臭名昭著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李洪志的邪教组织“法轮功”被中国政府依法取缔之后,李大师躲在国外,遥控国内的信徒继续干着造遥生事、欺世盗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罪恶勾当。虽然“法轮功”在国内的信徒与李洪志远隔重洋,但李大师的“号令”还是能够通过国际互联网传达给“法轮功”分子。每每李大师的所谓经文在互联网上一发表,大陆的“大法弟子”们便“不安分”起来。而且,“法轮功”的专题网站明慧网没有一天不是竭尽丑恶之能事,它们在李洪志吹出魔鬼的号角之后,又在拼命地煽风点火……

    明慧网上发表的文章《打破封锁,进一步发挥各地大法网站作用》一文则直言不讳地宣布,“法轮功要迅速占领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络阵地,用网络快捷、远距离的特点来宣扬它们的歪理邪说,它们公然叫嚣要发挥网络的作用,建立网络、网点之间的联系,以便“更好地顺应夭象变化的需要”。此文清楚地表明“法轮功”网上已经组织化,在现实中走投无路后,希望在网络上苟延残喘的卑劣行经。

    2.利用网络之便,遥控指挥国内的破坏事件

    “明慧网”更是充当了煽动“法轮功”痴迷者挺而走险,蛊惑他们与法律和人民为敌的“急先锋”。2003年以来,“明慧网”上接连不断地登载教唆插播有线电视实施方法、制作使用简易rM发射机等技术的文章,甚至还专门刊载文章,详细介绍鑫诺卫星的各项技术参数,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

    网中有篇题为“有线电视信号切入方案探讨”署名为“工程师斩魔”的文章在一开始就开宗明义地称其为“一种突破中国信息封锁的好方法”。文章中说“我在海外收集了一些有关资料,供大家了解。但这种方法对非专业人员来讲技术难度较高,危险性较大,另外以下实施方案还未经实际试验过,因此,有意尝试者一定要慎重,要事先做好试验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明慧网”煞费苦心向他的弟子们传授这些技术,目的没有别的,就是意图扰乱中国的社会秩序,制造混乱。   

    3.利用网络骚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扰乱社会秋序,侵害公众利益

    近一段时期以来,从涂写标语、散发传单,到不断地打骚扰电话、邮寄非法光盘,“法轮功”邪教运用的手腕越来越科技化,或建立互联网站散布歪理邪说,或利用电话传播谣言,或借助电子信箱散发反动邮件,或群发手机短信息蛊惑人心,或在公共场所利用“小喇叭”等定时播放器播放李洪志“经文”。

    许多人的邮箱里经常收到来自“法轮功”分子的邮件骚扰,令人非常气愤。电子邮件不同于传统的书信邮件,可以随时随地在任何一台接人互联网的电脑上快速或定时发送和接收。原西南师范大学心理系心理学博士王振勇于2000年12月将自己从网上接到的、由境外发来的4篇关于邪教“法轮功”的非法资料下载后转发至本校刘某的电子信箱中,并让其继续传播,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在“法轮功”的生存空间日益缩小,活动能量不断衰减。穷途末路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定会垂死挣扎,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更加变本加厉,步步升级。

    4.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破坏社会公共传播设施,宣扬其歪理邪说,公然践踏法律,破坏社会稳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002年6月23日19时零分7秒,中广影视卫星公司卫星控制中心部分监视屏幕上突然出现“黑屏”。19时08分40秒,屏幕上出现“法轮功”邪教宣传内容的画面,19时09分26秒,屏幕上再次出现“法轮功”字样和有关“法轮功”活动的画面。这是继2002年长春市3. 5案件后,由“法轮功”邪教组织策划、教唆“法轮功”顽固分子精心组织实施的又一起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设施非法宣扬邪教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2002年8月77日,兰州市段家滩民和县川口镇以同样手段实施插播“法轮功”非法信息,致使800余户有线电视用户正常收看受到严重影响。“法轮功”分子按照事先预谋的统一插播时间割断有线电视主干线,利用自行改装的播放设备实施插播“法轮功”非法信息活动。

    2002年9月24日下午,新华社播发了一条令人震惊的消息,“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信号,从9月8日起,连续几天攻击鑫诺卫星转发器,严重影响中央电视台对农村和边远地区节目以及中国教育电视台节目的传送。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利用这颗卫星,传送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远程教育,提供诸如气象预报、股市行情等服务,与公众利益紧密相连。世界上,民用商业卫星都不设防。它的运行秩序,主要靠公认的准则来维持。“法轮功”攻击民用商业卫星,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宣传他们的所谓“法轮大法”。

    “法轮功”分子在利用网络非法进行“法轮功”宣传的同时还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强行向我国广大电视观众传输非法信号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干扰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在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进程中,在广大人民享受幸福生活的时候,“法轮功”组织无视法律、猖狂至极的罪恶行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运用法律武器对付“法轮功”利用网络技术犯罪

    1.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完善网络立法,杜绝“法轮功”在新的领域盔惑人心

    网络犯罪是以网络为依据的,计算机系统越安全可靠,违法犯罪的发案率就越低,打击网络犯罪,必须加强计算机网络运行的安全管理。目前我国针对计算机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散见于《刑法》、《民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如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妥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

    实践证明,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和促进我国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现行的这一法律体系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内容重复交叉、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单个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引用法律不当;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处罚幅度不一致以及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针对“法轮功”利用网络技术犯罪这个新问题,还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和限制。因此,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类似的新的相关法律问题还会层出不穷。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专门法律,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完善相应的法律,合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信息网络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科普法律建设,在互联网上开辟阵地,与“法轮功”针锋相对进行斗争

    针对“法轮功”利用网络技术宣扬其歪理邪说,加强科普教育迫在眉睫。然而进行科学普及,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规范,这方面同样需要一定成文法律的出台。在2002年8月上海市科普创作协会与中国科普研究所联合召开的“贯彻落实《科普法》座谈会”上,科普专家提出,尽快制订《科普法》实施细则或条例。不断研究新问题,要以更新的理念和形式去宣传科学思想。科普专家还提到,应以定量指标来考核媒体对《科普法》的宣传,如“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开设科普栏目或转播科普节日;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出版、发行,如科普栏目在新闻传播中出现的比例、频率等。

    打击李洪志邪教犯罪团伙,应充分注重利用国际互联网信息覆盖范围的广泛性、登载内容的保持性和资料可查询的便利性,来对外公开发布有关法轮犯罪的详实资料。建议在人民日报、新华社、搜狐、新浪……等各大知名网站开辟“揭露“法轮功”专栏,乃至可以针对“法轮功”反动宣传网站,建立专门的反“法轮功”的“红色风暴”宣传网站,通过重点刊登大量具有法律认定依据的“法轮功”各类犯罪事实真相的资料,以有力回击“法轮功”歪曲事实真相、捏造谎言的犯罪行为,让全世界都能容易地通过网站,看到“法轮功”在中国所犯下的滔天罪行,为加强反“法轮功”网上法制教育和缉拿罪犯李洪志,做好对外广泛宣传和造势工作。

    3.充分利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

    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一些活动为犯罪行为,并予以刑罚处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再次明确了对邪教组织必须取缔,对邪教活动必须防范和惩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第300条等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犯罪活动进行了具体解释。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也对有关的违法行为作了相关的处罚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违法犯罪的法律界限,为实际办案提供了较为具体、明确的处罚标准,是打击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最有效的武器。

    对于具体的“法轮功”分子各种倒行逆施的行为,都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规范与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备制作、传播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情节严重等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光缆电线电路、发射转播传输设备、卫星接收设施等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法轮功”分子非法破坏电信设施,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将面临相应的指控。

    信息技术是人类共享的资源,是科技进步和现代文明的结果和象征。信息传递的通畅与安全是维系现代人类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法轮功”分子在破坏有线电视网络的同时还利用网络非法进行“法轮功”宣传,企图扰乱国家、扰乱社会,这种倒行逆施根本不得人心,必然招致广大群众对他们的犯罪活动的反感和憎恨,必须依法对他们严肃惩治,彻底打击“法轮功”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我们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合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信息网络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法轮功”分子有法可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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