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
联 系 人: 办公电话:0898-65393360 手机号码: 邮箱:hnkxxcb@163.com 地址:海口市红城湖路100号省直机关红城湖办公区12栋1层 邮编:570203 |
您的位置:宗教知识-宗教知识
阅读次数:5001
段启明:“法轮功”演变的四个阶段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段启明
编者按:段启明,长期在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从事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宗教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1998年退休后,出于一种对邪教问题研究的社会责任感,他一直关注“法轮功”。本文是段启明同志2011年9月16日参加中国反邪教协会和乌克兰“迷信与社会”组织的交流会上的发言(节选)。
当代西方国家,把宗教分为教会、教宗(或译为教团)、教派(或译为宗派)、膜拜团体(“新兴宗教”)。新兴宗教不断发生变化,有一部分走向神秘,走向颓废,走向极端,成为疯狂的、邪恶的、毁灭性的极端教派。这种极端教派奉行反社会、反文化、反时政的教义,实施教主集权统治,对信徒强制“洗脑”、进行精神控制,践踏人权、摧残生命、危害社会。这种极端教派虽在西方是一个普遍社会问题,但只有比利时、法国极少数国家对这种极端教派做出法律定性。1998年,比利时政府颁布法律界定:“有害的邪教组织,是指那些在组织上和实践上进行非法、有害的活动,危害个人、社会或人类尊严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组织。”1983年2月,法国议员阿兰·维维安奉政府之命,调查全国的膜拜教派,并提出对策。2000年2月,法国“反邪教部际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对邪教做了这样的界定:“一个极权性质的社团,申明或不申明具有宗教目的,其行为侵犯人的尊严和破坏社会平衡。”
“邪教”本是中国汉语特有的词语,邪教组织的本质特征与西方膜拜团体中的极端教派相似。“邪”是指妖异怪诞的邪术、邪说的说教者。这些说教者利用“神道”作为“惑人”的手段而作乱,破坏当时的统治秩序。“邪教以神道惑人,而天下乱矣”,就是历史上对这种组织的定性。元朝统治者对邪教就进行严厉惩治。清朝晚期以来,民间秘密教门多以“会、道、门”为组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仍将各种秘密教门称为“会道门”。鉴于“会道门”对群众、社会和政权的危害,政府予以坚决查处。
20世纪80年代,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多元倾向,迷信活动泛滥,被取缔的某些“会道门”死灰复燃,以其他面目出现的邪教也滋生蔓延。“呼喊派”、“全范围教会”、“天父儿女”、“门徒会”、“被立王”、“主神教”等就是这类非法组织。这类组织的共同特征是:少数不法分子违反宪法和法律,披着宗教外衣,摘取宗教经典中的片言只语,掺杂大量封建迷信和异端邪说,蛊惑人心,蒙骗群众,秘密纠合建立非法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类组织与中国历史上的“邪教”、“会道门”没有什么两样,只是当时没有叫做“邪教”。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宪法和法律,对这类非法组织进行了查处,依法取缔了非法组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做出刑事处罚,对被蛊惑蒙骗的一般成员进行了教育。
1997年3月,针对邪教组织滋生蔓延及其对群众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正式将惩罚邪教犯罪活动写入修订后的《刑法》。《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轮功”是在迷信活动泛滥、气功热、“人体特异功能”热的背景下滋生的一种邪教。我个人认为,它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演变阶段。
第一阶段:法轮功初始期
1992年5月(李洪志在长春五中办“法轮功辅导班”,5月13日被称为李洪志“出山日”)到1993年8月(在北京成立全国性组织“法轮功研究会”)。这一时期,有以下事实和特点:李洪志在他人帮助下创编出“五套功法”,盗用佛教“法轮”(“法轮”源于古印度传说中的“轮宝”,被认为是统治世界的转轮圣王使用的一种武器,具有无坚不摧的力量。佛教借用来比喻“佛法”,是一种具有象征意义的比喻性词汇)一词称“五套功法”为“法轮功”。刚开始只在长春胜利公园演示“教功”,但对其感兴趣者甚少。1992年5月13日,在他人帮助下,李洪志借用长春五中阶梯教室办“法轮功辅导班”,传授“五套功法”。1993年4月,出版了《中国法轮功》一书。1993年12月,又出版了《中国法轮功(修订本)》。这一时期,“法轮功”组织尚未正式形成,所谓的“法轮功”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伪似气功”,主要活动是李洪志在几个气功爱好者帮助下传授“五套功法”。这时,李洪志的真实目的不过是借用这种手段敛取群众钱财。
第二阶段:“法轮功”坐大成势期
从1993年8月到1996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署查禁李洪志五种图书)。这一时期有以下一些重要事实和特点:
(1)1993年8月,李洪志伙同李昌等人在北京成立全国性组织“法轮功研究会”。后被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吸纳为“研究组”、成为“直属功派”。但李洪志无视气功研究会章程规定,我行我素。更为重要的是,他利用获取的“直属功派”名份,虚张声势,借机向全国各地发展“法轮功”组织。据1999年7月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字,除总部“法轮大法研究会”外,全国各地共设立39个“法轮功辅导总站”、1900个“辅导站”、28000个“练功点”,被蛊惑蒙骗的群众200万人。“法轮功”组织实施教主集权,一切听从“师父”李洪志指挥。
(2)李洪志把神化自己和歪理邪说发挥到极致,抛出了被称为“法轮功”经典的《转法轮》以及其他图书,通过“关系”,由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时的“法轮功”已经不再是一种气功功法,“法轮功”不仅成立了全国性非法组织,而且有了一套完整的歪理邪说或者邪教“教义”。李洪志不再强调“练功”,而是强调“学法”(“法”也是李洪志盗用佛教的名词,原意为佛教教义),即学习所谓“法轮佛法”(后改为“法轮大法”)。李洪志吹嘘“法轮佛法”是“世界上一切学说中最玄奥、超常的科学”,他李洪志“给人留下了一部上天的梯子——《转法轮》”;“法轮佛法”是“唯一能度人的正法”,他李洪志是“唯一传正法”的人,是比一切传统宗教教主都要高明的新教主、救世主,他甚至还可以“再造”人类、“再造”地球上的物质、“制造”“新的地球”等等。“五套功法”这时只不过变成了一种旗帜、招牌。李洪志甚至说谁要认为“法轮大法”是低层次的气功、是“怎么怎么做”,那是“在传邪法”,“法轮大法”就是读他的书。李洪志的任何几句谎言都被他吹嘘成“经文”(“经”也是佛教名词,即经典,“经文”即被尊崇为典范的著作、文章、语言),到处“讲法”,神化自己,宣扬歪理邪说。“法轮功”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完全成了一种邪教组织的代名词,并迅速坐大成势。
(3)李洪志歪理邪说对练习者及其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日益凸显。李洪志要练习者相信,只有“舍弃人间一切情和爱”,专心学他的“法轮大法”,就能不断“上层次”,最后“圆满”“上天国”、修成“佛、道、神”。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控制了练习者的思想,对李洪志唯命是从,不能有任何怀疑,很多练习者身心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伤害,一些人因痴迷“法轮大法”走火入魔,有病不治、精神失常、自杀、杀人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字,截止2000年4月,因痴迷“法轮大法”而自杀或有病拒医致死者1559人,精神障碍者651人,致残者144人,杀人案件21起、致11人死亡。
(4)社会各界群众向党和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反映“法轮功”对练习者及其家人、对群众和社会的危害,党和政府主管部门收到的群众来信不计其数。如:邹祺、陆兴冲等受害者的亲属,向政府主管部门甚至国家领导人写信反映“法轮功”给他们的家庭带来的灾难。以赵杰民、宋炳辰、刘凤才等人为代表的上百名气功爱好者及长春市民从1994年4月至11月、多次写信向全国性气功团体、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媒体“揭发江湖骗子李洪志”。佛教界许多人都站出来揭露“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对社会的危害,陈星桥居士就是其中之一。陈星桥揭露“法轮功”的文章,引起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的高度重视。这位90多岁高龄老人从1996年10月下旬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六次亲笔批示,特别指示对“法轮功”“光是取缔还不够,还要以理摧伏之”,组织领导了佛教界对“法轮功”的批判。长春市政协委员、第一汽车厂党委统战部长孙秀娟,一直关注“法轮功”问题,1997年1月,她与其他六名市政协委员联名向市政协提交了有关查处“法轮功”的提案。
第三阶段:“法轮功”对抗政府查处期
从1996年6月到1999年7月(民政部发出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通知)。这一时期有以下一些重要事实和特点:
(1)李洪志和“法轮功”的活动和危害,以及群众对李洪志和“法轮功”的揭露,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关注,政府主管部门对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进行调查并进行查处。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报》发表署名“辛平”(寓意“国家新闻出版署评论员”)的文章:《反对伪科学要警钟长鸣——由<转法轮>一书引出的话题》,表明和传达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转法轮》神化李洪志、散布迷信邪说的态度。“法轮功”组织煽动千余名练习者给《光明日报》写信,要求报社“更正”,向李洪志和“法轮功”“道歉”,还煽动练习者到报社门口聚集,要求与报社负责人“对话”。1996年7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以明传电报发出《关于立即收缴封存<中国法轮功>等五种书的通知》([96]新出明电字28号)。五种图书是:《中国法轮功》(军事谊文出版社)、《转法轮》(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转法轮(卷二)》(中国世界语出版社)、《法轮大法义解》(长春出版社)和《神通大法──李洪志和中国法轮功》(沈阳出版社)。“法轮功”组织煽动练习者到国家新闻出版署聚集“上访”。
(2)1996年11月,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注销了“法轮功”“直属功派”,不承认其从事的是气功活动,“法轮功”组织不是气功团体。1997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气功科学研究会联合召开会议,宣布对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做出“三不准”处理意见。有关材料写到:“会议根据中国气功会1996年12月9日向国家民政部社团司、中国科协学会部、国防科工委办公厅报告的《关于李洪志‘法轮功’问题的情况反映》和注销‘法轮功’不予登记的决定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停止销售和收缴“法轮功”书籍》的通知,以及‘法轮功’在我市传授中存在的问题,决定从会后之日起不准省市‘法轮功’委员会再出售‘法轮功’书籍、音像带等宣传品;不准再组织办班教功活动;‘法轮功’委员会暂时不再开展活动。”1997年1月27日,省、市气功会共同召集省、市“法轮功”委员会负责人会议,向他们说明了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存在的问题和“三不准”处理意见,省、市“法轮功”委员会与会负责人“接受了省市气功会的意见,表示暂不组织活动”。
(3)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煽动练习者对抗政府查处和新闻媒体的揭露,用聚众闹事的方式,围攻新闻媒体、政府机关。1996年以后,社会各界都出现了许多对李洪志和“法轮功”的批评,新闻媒体刊登了一些批评“法轮功”的报道和文章。李洪志为维护自己的教主地位,煽动练习者“除魔护法”,围攻新闻媒体、党政机关。据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发生的这类非法聚集、围攻新闻媒体、党政机关的事件有300多起,其中每次300人以上的有78起。如:1998年4月7日和8日,《齐鲁晚报》发表了《要旗帜鲜明地宣扬科学》、《“法轮大师”聚财有道》后,在李洪志的授意下,一是写信骚扰,向报社编辑部施加压力,二是到报社胡搅蛮缠,三是扬言聚众示威,要求报社发表“声明”,公开向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道歉”。报社曾于6月2日发表了一个“说明”。“法轮功”组织对此不满,于6月3日,聚集2000多人静坐示威。1998年5月4日,《健康文摘报》刊登了《违法坑人“法轮功”》文章。从6月1日开始,“法轮功”组织煽动400多名练习者到《健康报》社门口滋事,一连闹了三天。1998年5月25日,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栏目播出《上岗证能否扫净假气功》。5月27日,遵照李洪志的指示李昌、纪烈武等人开会,决定找北京电视台“论理”。28日早8点,煽动400多名练习者聚集北京电视台门口静坐示威。5月29日,李洪志从美国打电话给李昌说,“人太少了,人这么少还不如不去。”经“法轮大法研究会”和北京“辅导总站”组织,5月30日至6月4日,数百人连续围攻北京电视台,还派出6名代表与北京电视台“谈判”。1998年7月1日,李洪志抛出《挖根》“经文”,对批评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的学者、科学家和新闻媒体进行谩骂攻击,煽动练习者到“宣传机构”进行“上访”。1999年4月,天津教育学院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博览》发表何祚庥的文章——《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4月15日,天津“辅导总站”决定就该文向校方进行“交涉”,要求为李洪志及“法轮功”“正名”,用“聚集施压”的办法迫使校方“屈服”。从4月19日至23日,连续五天围攻天津教育学院,人数最多的23日达6300多人。23日,多数人被劝离后,仍有二三千人去围攻天津市政府。
(4)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策划组织了“4·25”事件。关注天津事态的李洪志于4月22日急匆匆从美国飞回北京,亲自坐阵指挥。4月23日上午,李洪志召集李昌、纪烈武等骨干,密谋“把天津事情闹大,把火烧到北京中南海”。李洪志说:“到北京去!”“要去中央,去国务院!”“人少了不行,要多去点。去年北京电视台的事就是人去少了,要是去的多,问题早就解决了。”“这次不单是解决天津的问题,而且是弘法和护法”,“人来的越多越好”。他们还编造造谣,说“天津警察抓人了,听说还死人了,还有人失踪了”,要求把这些谣言“传出去”。他们统一了“向政府施压”的“三条要求”:一是“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放人”;二是“给法轮功提供宽松的环境”;三是“允许出版李洪志和“法轮功”的书籍”。李洪志精心策划后,于4月24日一早乘飞机飞往香港。4月25日,发生了震惊中外的“4·25”“法轮功”练习者非法在中南海周围聚集事件。
(5)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的非法违法活动一步一步暴露了自己,把自己送上了人民的审判台。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概括了“法轮功”邪教的六大特征: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六大特征集中概括了“法轮功”邪教的本质特征和它对社会的危害。六大特征也为人们认定“法轮功”邪教及其他邪教提供了一种事实标准。认定“法轮功”邪教不只看教主崇拜、精神控制,即西方学者所说实施教主集权统治,利用反社会、反文化、反时政的教义对信徒强制“洗脑”、进行精神控制,更要关注它对社会的危害,即践踏人权、摧残生命、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事实。据有关法律专家研究论证,李洪志和“法轮功”邪教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犯有20多种罪。
(6)“4·25”事件是李洪志和“法轮功”邪教的一次大暴露,令全社会震惊,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对李洪志和“法轮功”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很快搞清了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的主要问题。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并于7月22日通过新闻媒体向国内外公开报道。《通知》指出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提出针对“法轮功”问题在党内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活动,明确了有关政策界限。当天,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还就《通知》向《人民日报》记者发表了谈话。《通知》下发后,在全体共产党员以及国家公务员中开展了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体党员和公务员对“法轮功”邪教的认识。
(7)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清查其违法犯罪行为,揭批李洪志歪理邪说。7月22日,民政部发出《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指出“经查,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据此,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也是在7月22日,公安部发出关于禁止“法轮功”从事非法活动的六条《通告》。国家新闻出版署也在同日发出《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7月29日,公安部发出了对李洪志的《通缉令》。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都发出相应通知。一场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对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挽救、教育、团结广大被蛊惑蒙蔽的练习者的活动在全国展开。
第四阶段:“法轮功”组织被依法取缔后
这一时期从1999年7月政府主管部门发出取缔和查处“法轮功”组织的通知开始,一直延续到现在。这一时期有以下一些重要事实和特点:
(1)“法轮功”非法组织被取缔,全国组织体系土崩瓦解。一些违法犯罪的有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对李洪志的歪理邪说进行了深刻揭露和批判,新闻媒体发表了社会各界人士撰写的文章,出版了大量批判李洪志歪理邪说的图书、音像制品。广大被蛊惑蒙蔽的练习者经过教育迅速醒悟。一些痴迷者继续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教育,争取他们早日回归社会。经过这场斗争,使全国人民受到了一次防范和抵御邪教的很好教育。
(2)正式认定“法轮功”为邪教。1999年10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的第一条对邪教组织做了这样的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的非法组织。”《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所传递的正是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组织是邪教的认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对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的必要性,有关原则立场、方针政策做出明确规定。对妥善处理“法轮功”邪教有关问题以及其他邪教有了更加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
(3)李洪志逃到国外,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受到反华势力的庇护和支持,猖狂从事反华政治活动,充当了反华势力的政治工具和马前卒。李洪志和国外“法轮功”组织抛出了“九评”,攻击中国共产党。鼓动“三退”,妄图搞乱中国。编造子虚乌有的“苏家屯事件”、所谓的“天安门事件真相”等诬蔑攻击中国政府的材料,在国外在互联网上大造反华舆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前、在中国国家领导人出访时,聚集滋事;在国外诬告滥诉中国国家领导人。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煽动国内尚未醒悟的“法轮功”痴迷者滋事,散发反动宣传品,破坏电缆、攻击卫星传输,等等。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的这些行径,并未捞到什么好处,反而使自己越来越陷入困境,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外人士所识破。到头来不过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中国认定和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这场斗争,社会各界对邪教的本质和危害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防范和抵御邪教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中国处理邪教的法律政策更加完善。
(责任编辑:一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