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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不该有“因为穷放弃上诉”
导语
根据最新采访,“杀死性侵妻子者而被判无期”的田仁信放弃上诉的理由是因为穷。这让很多网友大惑不解——公益诉讼去哪儿了?透视该事件,会发现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存在很大困境…
01 得不到合格法律援助的“田仁信们”为数众多
很多贫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专业律师为其辩护
田仁信的哥哥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没有钱请律师,没有钱赔偿,别人告诉我,没有钱上诉结果是徒劳的。我们只能接受这个结果。”看来,尽管一审给田仁信指派了律师,但是涉及上诉时,其家人依然摸不着头脑,只有“没钱请律师”这个概念。这不奇怪,刑事案件中没有钱请律师的人很多,一个法律界常引用的数字是,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参与比例不超过30%。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率团队抽查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等10个基层法院的2012年案例后,发现平均律师辩护率为20.8%。律师缺席刑事案件审判的原因当然是多样化的,而穷人没有钱请律师绝对是主因之一。
法律援助哪里去了呢?原来,并不是所有贫穷被告都能够享受无偿法律援助,国家只规定了盲、聋哑人以及可能会被判处无期、死刑等几种情况。并且一般都是在正式审理阶段才由法院委派。而其他的穷人需要申请,得到批准的比例小。
即使幸运得到免费辩护,质量也堪忧,这又反过来让许多穷人主动放弃法援
免费的会是好的吗?关于法律援助的质量,也充满了质疑。《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控制研究》一文中,作者米森对一家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们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发现“50%的律师认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比较有保障,46%的律师认为目前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效果不佳,只有4%的律师认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很有保障。”
造成辩护质量不佳有很多原因:比如说援助律师收到指派的时间非常仓促;再比如有的律师不认真——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表示,有些律师,特别是做法律援助的律师,“真的不太负责任”。“有些案子,法律援助律师都没有去会见被告人,开庭时拿着照片直接去了;有些在法庭上连罪名都搞错;有的案子有好几个共同犯罪人,律师甚至不知道自己给第几被告人辩护,还得现场问法官。”(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
也难怪许多当事人即使被指定了辩护律师,也不相信后者,甚至拒绝指派。在田案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尽管该案一审指派辩护律师的执业范围涉及刑辩领域,然而通过其事务所官网可以看到,该律师擅长的业务是婚姻家庭案件。而最后,一审律师和当事人家属之间也存在很明显的分歧。新京报的报道中搜集了各方的观点,田仁信的家人认为田属于正当防卫,一审辩护律师张国所则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田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是合适的。”而其他表态的法律界人士不管是否认为田仁信属于正当防卫,都觉得判罚过重。
02 不合格是因为目前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中,存在“两少一多”障碍
律师少、费用少、阻碍多
我国有很多法律援助中心,在这些中心中,接近8成都是法律专业工作人员,不过这些专业人士中仅仅有42.4%是执业律师。难怪,在刑辩案件中,6成以上的案子都得请社会律师来做辩护。请社会律师看上去不错,因为后者可能更具执业经验。可现实很复杂。
全国的刑辩律师本身就少,而做法援的刑辩律师更少了。2011年发布的《北京律师蓝皮书》透露过一个数据——对2009年律师业务收费数据统计显示,比起其它业务,刑事诉讼的收费最低,只有1.17万元。刑事案件的收费低已经让许多律师放弃刑事辩护了。法援补助更窘迫。综合顾永忠等学者的调研,一般来说,全国的行情是几百块一起案子,如果是发达地区,则是1000——2000元左右。
除了律师少、费用少而外,刑事案件法援律师们还面临重重障碍。业内公认的是,刑辩风险高、阻碍多。即使是法援,也有此问题,《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控制研究》一文中,作者提到,“(问卷中)81.3%的律师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往往流于形式,他们的工作得不到办案机关的重视,这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律师的积极性,反过来进一步降低了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意愿。”
综上,不难看出为何很多地方把法援任务作为指标强行摊派给律师,然而,不情不愿下谈何高质量辩护呢?
比起刑辩律师,更多从业者愿意打离婚官司,图为去年大火的电视剧《离婚律师》剧照。
03 然而,穷人理应得到平等的辩护机会,“公设辩护人”制度可借鉴
毋庸置疑,“田仁信们”都拥有得到辩护的权利,这也是杜绝冤假错案的有力武器。
同样成为犯罪嫌疑人,穷人和富人却因为手中掌握财产的不同而有着迥异的命运,实在为人诟病。这也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未来的自由甚至生命。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写进我国宪法的权利。保障好了这份权利,对于社会来说也是大有裨益的。美国律师雷金纳德-希伯-史密斯 (Reginald Heber Smith) 致力于法援制度的建设,他在1919年出版的《正义与穷人》(Justice and the Poor) 一书中有段说辞:剥夺无力聘请律师的人的司法权利,就会使人生成一种无助感,进而形成怨恨,随后导致藐视法律,对政府不忠诚,并陷入无政府状态。
当然,保障好刑事案件中的法援,也能减少冤假错案。佘祥林案也好,呼格案也好,业界人士在反思种种冤案的同时,也经常会感慨,假如专业律师能够良好地介入,冤案的发生几率会降低。
所以,在现代的司法理念中,给穷人提供免费的刑事辩护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而绝非对穷人的恩惠。后者是可有可无的,前者则是必须得有的。
给“田仁信们”可靠的免费辩护,理想的做法是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
到底怎么才能给穷人们免费、专业、可靠的刑事辩护呢?目前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严重不足,并且他们还得处理法律咨询等诸多业务,更像是“全科医生”,而非专科。去请社会律师呢?费用有限,后者还可能赔本办案,更极端一点,很可能穷人们的案件变为新人的试炼场。
然而,穷人的免费刑事辩护之路,国外已经走了很长、很久。美国创建了一个名为“公设辩护人”的制度,随后,许多国家跟进。简单说,国家聘请专门的律师来为穷人们进行辩护,后者享受公务员待遇,拿薪水,不去外界执业。这些律师虽然是国家公务员,但是保持办案独立,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制度从1914年诞生,不断完善、自我进化,成为保证穷人辩护权的一项主要措施,并复制到许多国家和地区。这么有生命力,在于它让穷人能够得到专业、恒定、有保障的服务。制度中的公职律师常年锤炼在刑辩战场上,非常专业。还不像外聘律师这样,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缺乏稳定性。同时,越是人口密集的地方,投入产出越划算。在犯案率高的大城市,需要的法律援助服务多,组织化的援助律师工作起来效率要高得多。而一个个去聘用社会律师,则在费用、效率和人力上都不太划算。如《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运作机制研究》(吴羽)提到:“公设辩护人制度之所以能够实现成本控制,在于其专业化、组织化的‘官僚方式(Bureaucratic Approach)’运作的效率高于私人律师模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公设辩护人项目多建立在人口稠密地区,它是维护大量贫困被告人利益的非常有效的官僚方式;指定律师制度试图解决城市中的大量贫困被告人辩护权问题时,显得效率低下、不堪重负。”当然,完全可以采取结合的方式,在人口较少地区继续聘用社会律师,这样更灵活。
“公设辩护人”在中国不仅不会水土不服,还非常适合
人们当然会担心会不会南橘北枳?然而,该项制度其实非常适合中国。原因很简单,中国人更加热爱和迷信公务员的“铁饭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报告》里调研了不少律师的想法。他们向律师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今后国家设立有财政保障、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专职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你是否愿意加入?”调查结果是:“收回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填写的问卷1100余份,各地律师对此问题回答“愿意”的人数比例分别是:中山市59.1%、西安市68%、沈阳市75.5%、山西省81%、青海省69%,平均70.5%。应该说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
而实际上,目前全国的法律援助中心,有一大半都是姓“公”的。只是如前文所言,这些中心业务混杂,真正的律师不多。设立真正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倒是一个去芜存菁的办法。而在2010年,上海浦东新区开始试点“公设辩护人”制度,终于有了开端,只是目前还未见具体的调研报告。
04 结语
田仁信案激起了全国关于正当防卫问题的大讨论,却因为田家的贫穷而终止于一审。实在令人唏嘘不已。贫穷不能阻止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否则,谈何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