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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惩治”邪教的两个难点问题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简称《决定》)中,明确宣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在此规定了两大要点:一是取缔,二是惩治。为什么必须这么规定?其原因也有两点:一是“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种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二是“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与此相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

    经过将近四年时间,我国“取缔惩治”邪教的斗争,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正义与邪恶的反复较量,种种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矛盾,也给相应的学术研究显现出了“取缔惩治”邪教方面的许多问题,现择其两个难点问题,展开从学术研究角度的思考。

    一、“不太感兴趣的回避态度”

    近一个多世纪以来,邪教及其危害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全球性问题,并引起各国一些有责任感的相关学者,以其学术研究的视角给予关注。其中一些更有紧迫感的学者,对诸如“邪教的一般特征”、“国别邪教”、“邪教的历史传统考察与其社会、文化、科学根源”、“邪教的活动方式”、“邪教的本质及其危害”、“邪教与传统宗教、新兴宗教的联系以及区别”、“依法治理邪教”等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这类研究仍是十分初步的,且就学术主流而言,对这类研究的“认同度”恐怕并不太乐观。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国内即使与其有一定直接学术相关的学科,也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类学术研究持“不太感兴趣的回避态度”。如何恰当地分析、批评、纠正这一态度,是目前“取缔惩治”邪教的一些难点问题中,处于最基本性最前提性的难点问题。如果不首先解决这一难点问题,如果仍然连对“取缔惩治”邪教的问题都不愿意纳入自己的学术研究视野,还何谈攻克关于这一问题基础上的那些难点问题呢。

    2001年8月7日,江泽民在与国防科技和社会科学家的座谈中,谈到了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要注意的诸多方面,其中起码有两个方面是很强调的。一个方面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究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要立足国情,立足当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深入研究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另一个方面是“要在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在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服务中,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要有“大问题意识”,要有“大服务意识”。只有有了“大问题意识”,才有可能使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在其创新的基础上,呈现出“源头活水滚滚来”的气势;只有有了“大服务意识”,才有可能使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在其成果的应用上,横贯出“天生我才必有用”的豪迈。毫无疑问,关于“取缔惩治”邪教的问题的学术研究是从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领域,并且至少在近期是一个“大问题”,如果研究得好,当然会是一个“大服务”。克服那种“不太感兴趣的回避态度”,不失时机抓住对这一问题的学术研究,不仅仅会体现出哲学社会科学各学术相关学科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的增强,而且会为哲学社会科学各学术相关学科的发展提供难得的契机,这是推进各学术相关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个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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