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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合一的古代法治形态
 

   文章来源:腾讯网   作者:力行

 

以礼治国,重视德教,这是儒家礼治主义政治学说的基本思想。孔子就明确说过:“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但是,重视“为政以德”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不存在法治。徐国栋先生曾经说过:“世界上存在着伦理型、宗教型和现实型三大法的类型。除了伦理型的中华法系之外,还存在着宗教型的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以及属于现实型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从政治形态上看,伦理型的中华法系明显体现出礼法合一的特征。

 

  德为本刑为用

  在礼治与法治关系上,“尚德不尚刑”,主张以礼为主。在儒家看来,礼乐乃德治之器,仁义为德治之体。与此相反,先秦法家则视其为罪恶的渊薮,认为“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极力主张以刑赏之法作为政治的根本手段。正如《韩非子》中所说:“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于是形成了儒法两家政治观的直接对立。

  但是,儒家虽然主张“尚德不尚刑”,实际上也并不排斥刑罚在政治上的惩戒作用。《礼记·乐记》就明确说过:“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所不同的是,儒家强调在政治实践中不能以刑罚作为根本手段而一味地强化运用,以至于走上任刑的道路,而应当以道德教化作为政治的根本。

礼法合一的特点一旦形成,其对后世的影响十分深远,可以说几乎与封建政治相始终。《汉书·刑法志》上就有“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的记载。《唐律》更是明文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事实上通观历朝统治,他们奉行的也正是一种“礼法合一”的政治。《汉书·元帝纪》记载,元帝为太子时,“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多以刺讥辞语为罪而诛,于是从容进言曰“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听后严肃地教训他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王霸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所谓“王霸道杂之”,即“儒法并用”,德教与法治并行。这种“王霸道杂之”和“礼法合一”,可谓中国古代政治一大显著特色。

 

  礼为立法之本

  《礼记·曲礼》:“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就表明,礼不但具有极为广泛的内涵,而且也是立法之本。从本质上说,礼所反映的是上下尊卑等级秩序的仪节规矩,它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道德伦理原则。礼既然是立法之本,那么中国古代法律就难免会具有非常浓郁的道德伦理色彩。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儒家从认同宗法封建的立场出发,对法家要求建立的具有客观普遍性的法律制度就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孔子就曾经提出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观点。在孔子看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属亲亲之义,亲亲就是仁。“苟志于仁,无恶也。”这种情况到了汉代“罢黜百家,独崇儒术”之后,更是直接影响了法律判决,以至出现了公羊家董仲舒的以《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核心就是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无罪。这是一种典型的“礼为立法之本”的具体表现,儒家的伦理道德色彩十分明显。受此影响,汉宣帝于本始四年特地为亲属间的容隐行为下过一道内容如下的诏书:“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唐代以后,这种情况有增无减。著名的《唐律》就明文规定“为子为臣,惟孝惟忠”,并把“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犯上的思想言行与“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等悖亲的行为定为“十恶不赦”的大罪,主张严惩不贷,从而使儒家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法律化。此后,“律出于礼”“以礼立法”,几乎成为历代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

  “礼为立法之本”的原则还突出地体现在当法律条文与伦理道德发生冲突时,封建执法者往往让法律退居次要地位而适用人伦规范。这种人伦规范高于法律条文的现象在复仇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显著。按照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孝、悌、义为三项重要的人伦内容。父母被人杀死,子女不报仇,便为不孝;兄长被杀死,弟兄不报仇,便为不悌;朋友被杀死不去报仇,便为不义。但东汉以来,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历代法律都规定严格禁止私人复仇。这样就导致了人伦规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迫使父母被杀的子女和审讯子女复仇案件的法官都必须在人伦规范与法律条文之间做出选择。“礼为立法之本”的原则,往往无形中促使他们选择以人伦规范来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其中赵娥案件便是无数个最终以人伦规范处理复仇事件的典型案例。

据《魏志》和《烈女传》记载,三国时期魏国女子赵娥,父亲为李寿所杀。当时的赵娥已结婚生子,为报父仇,她弃家事于不顾,每天乘鹿车外出寻找报仇的机会。有一天终于找到机会手刃李寿并割下其首级到官府自首。衙门的长官尹素很同情赵娥,视其行为义举,并亲自解开绳索,指使赵娥逃跑,然后自己也弃官逃走。但赵娥不肯屈法求生,说道:“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偷生以枉公法?”此时堂上围观者甚多,守尉不敢公然释放赵娥,只好示意她自行匿避。赵娥仍不肯,并抗声大喊:“枉法逃死,非妾本心;今仇已雪,死则妾分,乞得归法,以全国体;虽复万死,于娥亲毕足,不敢贪生为朝廷负也。”守尉装着没有听见她的话,赵娥又说:“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无可逃;乞就刑戮,陨身朝市,肃明王法。”这些深明大义的言辞使衙门的官吏对为父复仇的孝女更为敬慕。他们不听赵娥之言,强载其还家。赵娥顿时成为众人崇拜的英雄,乡人“为之悲喜慷慨嗟叹”。后来皇帝赦免了赵娥的擅自复仇之罪,赵娥于是获得了更大的褒奖。

 

  礼法合一维护社会秩序

  在儒家“礼法合一”的礼治主义学说中,礼之所以优先于法,其实质是为了维护等级秩序,而且这种等级秩序的核心内容便是“君尊臣卑”。在此原则下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它首先体现的自然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礼记·曲礼上》就明确提出过“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法原则。唐孔颖达《礼记正义》对这两句话的解释是:庶人贫苦,拿不出礼品,加上必须忙于农耕,所以各种礼仪不把他们包括在内。大夫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应选用贤德之辈担任。若担心他们犯罪而设立处置他们的刑罚,那就意味着君主在任用人才方面缺乏考察。因此,大夫犯罪另有专门的处置条款——“八议”。但不管怎么说,《礼记》主张不同身份的人适用不同的礼法条款,其不平等性是显而易见的。

  其后,《白虎通义》也提出了“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的观点,同样认为在法律面前有贵贱等级之分。这种情况发展到极致,必然出现法律只是体现君主个人意志的政治手段。据《史记·酷吏列传》记载,汉代有一廷尉(最高法官)名叫杜周。他审理案件,定刑问罪,全都揣摩汉武帝的意思行事。凡是汉武帝心里想排挤的人,即使无罪,他也会罗列罪名,从重处置;凡是汉武帝想宽释的人,即使罪大恶极,他也能千方百计为其开脱罪责。当时有人责问他说:“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汉代法律刻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杜周回答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君主的意志就是“三尺之法”。这可谓一语道出了封建专制政治法治的实质。这种法治显然缺乏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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