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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一个简明朴实,却有着丰富内涵和体现时代要求的新提法。能不能发挥、如何发挥这个积极作用,需要从世界到中国、从历史到现实,在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上反复观察、思考,积极探索、实践。
宗教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这三个特点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其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我们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必须时刻注意并充分估计宗教的这些特点及其带来的影响。正是立足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全面、深刻的认识,立足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呈现的阶段性特征的敏锐、准确的把握,立足于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而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强大动力和巨大活力的空前的社会变革,同时又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的鲜活实践,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强调,对宗教问题要有“四个全面认识”: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只有做到“四个全面认识”,才能为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
在当今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宗教到底是和谐因素还是冲突因素,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当今世界,宗教问题却成为热点问题,对世界发生着重大影响。有的冲突、战争,直接因宗教引发。有的冲突,又因宗教因素而加剧、扩大,变得扑朔迷离。
在国际政治势力的角逐中,各方都在争夺宗教这面旗帜,因为这面旗帜下汇集着数量可观的群众。一些国家的政治家为拉选票,争相拉拢靠近宗教。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渗透,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他们仇视的主权国家兴风作浪。
邪教不是宗教,但它往往冒用或盗用宗教的名义,散布精神麻醉的病毒,实施精神控制的邪术,欺骗群众,危害社会,触目惊心。对邪教,国际社会纷纷采取多种方法防治、果断措施严惩。
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曾经预言,随着科学的不断胜利,宗教将很快被逐出历史舞台。但两个多世纪以来的情况并非如此。在生产力空前发展、科技飞速进步、人类文化素质普遍提高的同时,本来应该有更多的人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寄托。但现实是,宗教不仅没有消亡,影响却还在增大,在一些地方颇有升温之势。
宗教大都主张仁爱、慈善、和平,但在当代世界,主张和平、宽容的宗教不幸被一些人歪曲、利用。他们或是借口宗教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或是打着宗教旗号制造暴力恐怖,进一步挑起隔阂、猜疑和仇视,引发紧张、冲突和对抗。纯洁的宗教也被亵渎,神圣的宗教也遭践踏。2000年《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大会宣言》愤慨地指出:“我们的世界被暴力、灾难、战争和各种毁灭行为所破坏,而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
当今世界因宗教问题引起的冲突,其背后往往有经济、政治利益的冲突。但在社会经济、政治矛盾的运动中,宗教的作用为什么总是被突出出来呢?这是因为,宗教领袖在信教群众中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往往会成为整个宗教共同体团结的核心;宗教凝聚和控制着众多的群众,在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时,甚至可以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掀起巨大的风暴。实际的经济、政治利益的冲突便常常从宗教“借光”、“借力”,披上宗教的神圣外衣,也就是“这些行为常常被说成‘以宗教的名义’”。而宗教一旦卷入冲突之中,就不仅仅是一个“名义”问题,冲突会因之而变得更加复杂尖锐。一方面,冲突会以宗教感情爆发出来而不可收拾;另一方面,冲突又会以心理积淀深埋下去,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死结。西方有宗教学者认为,“宗教是一种很难定性、不易评判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它与人类文明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联系,并造就出众多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政治家和具有崇高道德力量的伟人;另一方面,在人性的偏执、社会的罪恶、种族的仇视中,也经常能看到宗教的阴影,宗教又常常成为社会动荡、冲突、甚至战争的助力。”一部世界宗教发展史反复表明,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又可以引发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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