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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依法治理邪教的思考与对策
 

作者:王海宁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邪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与宗教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与社会大动荡、大转变密切相关。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传统宗教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一整套经典教义和理论体系,蕴涵政治经济、法律哲学、道德文化、精神信仰等丰富内容,宗教用它来吸引信众、教化世人。邪教也是一种文化现象,不过是病态的文化现象。邪教又打着气功甚至科学的旗号,冒用宗教名义建立,有些披着宗教的伪装,是宗教的伪种。1999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志,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治理邪教又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经过十六年的努力,依法治理邪教,同“法轮功”等其他邪教组织的斗争取得了重大胜利。从根本上削弱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社会基础和能量,遏制了邪教的发展趋势。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不甘心失败,苟延残喘,随着形势的发展,他们不断变换手法,活动范围由城市转入农村,活动形式由公开转入地下,并大肆建立窝点,企图恢复地下组织,在不同层面利用不同方式从事破坏活动,我们同“法轮功”等其他邪教组织的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更加复杂的时期。

  就我们麟游县而言,属渭北旱塬丘陵沟壑区,全县总面积1704平方公里,辖7镇、100个行政村、2个社区、40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9.07万人,属于国列贫困县之一,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人们的思想观念由于传统思想、封建迷信以及自身文化素质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身处基层的广大农民群众很容易受到一些不良文化的侵袭,对邪教的免疫力相对较弱。2004年我县有17人参与“门徒会”邪教组织活动,20066月中旬,被深挖打击,区别情况依法进行了处理。由此看见,“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分子就是看中了农村这片赖以滋生繁衍的土壤,不断地把触角伸向基层广大农村,伸向了农民这个庞大的群体。

  我国16年反邪教斗争的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效,但反邪教斗争形势也发生着深刻变化。一是邪教组织边打边生,有增无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4

  种,都是冒用宗教名义成立的。后来又出了个打着气功旗号的“法轮功”,目前,邪教组织已发展到30余种。这些邪教多数是从原有邪教组织中分离、衍生出来的,普遍具有顽固性、再生性特点,就像割韭菜一样,边打边生。二是邪教活动方式改变,范围扩大。邪教活动更加隐蔽,行踪更加诡秘。“法轮功”活动由斗争初期的集中爆发、群体滋事、公开对抗演变成了分散行动、隐敝破坏、长期对抗,发展组织成员,开展各种活动。三是类邪教组织屡禁不止,情况复杂。一些带有邪教色彩的非法组织,打着宗教甚至民间“公益”的幌子,因为难以定性很难有效处置。邪教的滋生蔓延,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现有打击涉邪教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显得过于零散,有关反邪教规定的条款内容不够细化,在具体的反邪教司法实践中,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强,执行力度也不够,不能形成对邪教的有效管控。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什么可以信,什么不能信;什么可以为,什么不能为,违背后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难以界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邪教与暴力恐怖、涉黑犯罪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列为依法严厉打击的对象,要求“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为邪教问题的依法治理指明了方向。我们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邪教问题,全力维护社会政治大局和谐稳定。

  第一、健全完善反邪教法律体系。首先,国家反邪教工作机构的设立需要法。国家设立什么样的反邪教机构,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上下级之间是什么关系,与政府其它机构之间的关系怎样等等需要《反邪教法》来调整。其次,反邪教工作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法。法无授权不可为。反邪教工作机构代表国家开展反邪教工作,应坚持哪些法律原则,有哪些法律权限,与工作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怎样,具体的办案流程,反邪教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独立的执法权等等需要《反邪教法》来调整。再次,保障反邪教工作正常开展需要法。反邪教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反邪教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非法阻碍、破坏这一工作开展的单位和人员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政策都只是在邪教组织及邪教成员在犯罪和违法的情形下对其进行打击,犯罪和违法的损害赔偿也局限于物质赔偿,没有把对被害人的精神利益纳入到保护范围内,所有这些都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

  第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反邪教浓厚社会氛围。 邪教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铲除邪教,必须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力度,大力宣传和弘扬先进文化,使先进文化牢牢占领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阵地。加深对邪教的认识,从思想上认识到邪教害人害己的本质,形成全社会防范和抵制邪教的良好氛围。一是宣传的内容必须贴近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在宣传内容上,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选择农民看了就懂,听了就熟记

  于心的内容,来向群众进行宣传。二是宣传的形式要丰富。近几年来,上级下发了很多关于反邪教的宣传挂图、读本、图册、光盘等。我们不能一味地按照规定下发了事,要根据实际,利用编排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小节目、开展法制讲座等形式不断丰富宣传手段,强化宣传效果,这样才能使反邪教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三是结合实际,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要利用当代先进人物,以及当地致富典型的事迹和感人事例,教育和感染广大群众,形成“以崇尚科学,勤劳致富为荣,以迷信邪教、好逸恶劳为耻”的良好氛围,使广大群众的思想真正转移到勤劳致富奔小康上来,转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来。

  第三、坚持深挖打击,加大震慑力度。对邪教问题绝不能“司空见惯”、“熟视无睹”,要加强分工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堵塞漏洞,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防控体系,构建反邪教天罗地网。19991030,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规定,“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将教育转化贯穿于执法司法全过程,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打防结合,以打促防、以打促教。坚持抓早打小,绝不让邪教坐大成势,成为裹胁众多群众、危害社会、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防止邪教滋生蔓延、发展壮大,要运用法治之剑,斩除邪教之害,善于打好谋略战、法律战和舆论战。坚持打字当头,打现行,挖团

  伙,抓幕后指挥,对顽固不化、屡教不改、对政府教育充耳不闻的死硬分子,予以坚决打击。对邪教的渗透破坏活动必须旗帜鲜明、积极作为,不怕鬼、不信邪,坚决打击,敢于亮剑,不能患得患失、犹豫观望、养虎为患。

  第四、强化基础,加强基层反邪教组织建设。特别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县镇各级党组织要真正把防范处理邪教工作提高到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上来认识,增强基层干部反对邪教抵制邪教和对敌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各级党委负责人反邪教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反邪教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充分发挥把握方向、政策引领、创建环境、法制保障等作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尤其要发挥在基层反邪教社会治理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夯实基层基础,成立组建基层反邪教工作机构,落实反邪教工作信息员和志愿者,使反邪教工作在基层有人管、有人干、干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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