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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一教师宣扬“法轮功”邪教获刑

2021年1月23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东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2020年11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曾东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曾东平,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九江市德安县某学校在职教师。2000年1月1日,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13日13时24分,被告人曾东平在其位于德安县某小区的家中,向自己工作单位的班主任微信群发送了一条群聊“聊天记录信息”,该聊天信息以视频和音频形式组成,内容均系境外“法轮功”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包括视频16个、音频9个及相关“法轮功”邪教反宣网址链接,音频和视频时长共计335分钟;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被告人曾东平利用QQ分别向三名“法轮功”信徒发送了传播“法轮功“邪教的音视频文件,音频和视频文件时长共计6422分钟。

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曾东平的家庭住所进行了搜查,现场扣押了“法轮功”书籍43本、手抄笔记3份、光盘23张、磁带21盒、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U盘1个等物品,其中笔记本电脑中存储“法轮功”音频文件63个,时长共计4450分钟;移动U盘内存储“法轮功”音频文件21个,时长1657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东平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曾东平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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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吴恬 力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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