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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邪说内核的邪教思维方式

邪教组织因其为人类社会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及危害,被视为人类社会的毒瘤。尽管,我国在上世纪末才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反邪教工作体系,并逐步开始对邪教的系统理论研究,但是,在近二十年的时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工作成效,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国际间反邪教工作的合作,同时也推动了国际相关问题理论研究的交流与互动。

  事实上,尽管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中外对于邪教的认定仍然具有相似性。在我国的古典文献中,全真教高道张三丰就曾尝试对邪教进行定义,以使其同正教或信仰相区别:“古今有两教,无三教。悉有两教?曰正曰邪。……圣人之教。以正为教。若非正教,是名邪教。”在西语语境中,邪教被指认为一种破坏性膜拜(destructive cult)团体,因此,以艾伦•罗斯先生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坚持从其行为的危害性而非信仰层面对邪教进行认定。“一个团体可能看上去有‘非正统或虚假的’信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有害的或者一定具有破坏性”。因此,从信仰方面出发来定义邪教,就会造成概念上的模糊以及现实操作上的混淆。以上两种对于邪教的定义方式的共同点在于,从邪教的行为方式(包括行为的目的、过程以及结果)出发,将邪教同信仰区分开来,并为针对邪教的系统性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前提。

  一、邪教思维方式的形成

  坚持从行为出发来定义邪教,也就为对邪教的思维方式的研究开辟了可能性的途径,即是说,任何行为方式并非是孤立地存在,在其背后必然存在着某种特定的思维方式。换言之,邪教的思维方式是邪教的内核。

  邪教的思维方式,即邪教的思维形态,亦即从外部人为(洗脑)所造成的具有僵化性、排外性以及非反思性等特点的思维方式。相较于邪教组织这一实体形式,邪教的思维形态更加具有隐秘性和伪装性,换言之,邪教组织极易引起人们的警觉,而邪教的思维方式及其洗脑手段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并潜移默化地对个体乃至社会整体带来危害和消极影响,毋宁说,邪教的思维形态作为其之为邪教的本质性因素,构成了邪教的基础。

  与个体自发形成的具有僵化性、排外性以及非反思性等特点的思维方式不同,邪教的思维方式以“思想的改造”或“洗脑”为其形成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前者是个体主观性的结果,而后者则是一种被动的思想改造的结果。

  邪教组织究竟如何使其成员形成一种邪教的思维方式,并使其能够“心甘情愿”地充当经济乃至人身剥削的对象的呢?由于对邪教的认定原则尚存在争议——西方的部分学者仍然坚持从信仰层面定义邪教,认为邪教与宗教存在着本质上的联系,即邪教是一种“非主流”的宗教形式——因此,邪教的巨大危害至今仍未被公众所清醒地认识,并成为学界所关注的对象之一,更遑论我们在这一问题上所能借助的研究和理论支撑。此外,也有部分学者简单地将邪教思维方式归结为纯粹的心理学问题,不仅缩小了这一问题的范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其本质和隐患,甚至使此类研究成为了学者们鲜有涉足的理论“荒地”。

  尽管,对于这一问题的阐释和解决有赖于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与发展,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对邪教组织通过强制邪教人员形成其思维方式,并对之进行掌控的洗脑方式进行简要地说明。

  其一,以人身或思想隔离为手段,阻断个体与外部信息之间的联系。邪教组织往往强制其信众与家庭和社会脱离关系,以使其无法接受来自外部的各种信息,人为造成成员思维的僵化。其手段可以概括为两种常见的方式:人身隔离即建立独立的和封闭的邪教社区,以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集体生活达到洗脑的目的;利用邪教教义对成员进行反复灌输,以使其丧失理性的思考能力。

  其二,在营造僵化的和封闭的语境的前提下,通过引导邪教成员形成盲目的非理性的崇拜,进而对外部信息进行主动地排斥。人身或思想的隔离为灌输这种盲目的崇拜提供了基础,而理性反思的式微则愈加使其体系化。在此意义上,学历的高低与知识的多寡并不能成为区分个体是否是潜在的邪教成员的标准,事实上,一旦接受了邪教组织的预设,高学历者所展现出的对于外部信息排斥的主动性更为强烈。

  因此,通过洗脑手段以形成和巩固邪教的思维方式,邪教组织建立起了“金字塔”式的内部结构。其头目作为组织内部的唯一大脑,占据着金字塔的顶端,能够成为既得利益者的组织骨干则构成了金字塔的中间层级,而那些被洗脑的绝大多数成员,在邪教思维方式的桎梏下沦为了金字塔的底层,甚至是其头目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和一己私利可以随意榨取,并可弃之不顾的“肥料”。并且,邪教组织为了能够苟延残喘,就必须持续地获得可供组织压榨和利用的新的养分,所以,邪教组织绝不会满足于邪教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固化,而是需要通过邪教思维方式的传播来扩大影响和招募成员,亦即完成这种思维方式的“再生产”。

  二、邪教思维方式的传播

  正如邪教的内核在于邪教思维方式一样,邪教的传播的本质在于邪教思维方式的传播,而不同的传播手段则构成了其思维传播的载体。邪教思维方式的传播过程,同时也是其再生产过程,即是说,邪教思维方式的传播形式未必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迁,这种思维方式的传播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变化,并以拙劣虚伪的方式极力进行伪装和掩饰。尽管如此,由于邪教自身与现代社会并不相容,加之人们对于邪教的危害的认识愈加清晰和深刻,因此,邪教思维方式的传播及其虚假外衣极易被认清和戳穿。

  以“法轮功”邪教组织为例,在其形成之初,李洪志所拼凑的所谓的“教义”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的确达到了成功欺骗部分群众的目的,不仅形成了一定的组织规模,也为其本人提供了大肆敛财的机会,达成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和野心提供了条件。但是,在现实面前,其所谓的“教义”已然被大量的事实所驳倒,因此,李洪志不得不通过将“法轮功”邪教组织政治化,充当反华势力的急先锋,将自己伪装成受害者来骗取同情,并争取“盟友”以苟延残喘。李洪志在以任何载体兜售自己的邪教思维方式的同时都急于抓住反华这根“救命稻草”,但是却忽视了政治化与其对于自身的神化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只能是适得其反,漏洞百出。

  “法轮功”邪教组织依托所谓的“新唐人电视台”及其所属的“神韵艺术团”,假借中华文化的外衣,行传播邪教思维方式、污蔑我国政府之实的做法并没有起到任何效果,甚至引起了国际社会和舆论的反感。因此,作为“法轮功”邪教组织癫狂式的自我陶醉的“神韵”演出,除了证明其业已被边缘化之外,无非是一幕荒诞的闹剧。此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网络手段,炮制和散布“活摘人体器官”的谣言,同样尽显其卑劣做派。事实证明,利令智昏的李洪志完全沉浸于实现其野心的幻梦中,已经置基本的事实与简单的常识于不顾,妄图以此欺骗国际社会。然而,这一谎言并没有如其所愿,在世界各国的医学专家和舆论面前,李洪志再一次成为笑柄,向世人证明了他的滑稽与可笑。

  尽管,处于强弩之末的“法轮功”邪教组织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提供了邪教思维方式传播的失败案例,但是这并不足以说明对于邪教思维方式及其传播的研究最终会成为一项屠龙之技。事实上,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所存在的诸多邪教组织,尤其是冒用基督教名义的邪教组织,其在思维方式的传播方面对现代社会和反邪教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仍然需要我们给予高度的警惕。

  邪教作为人类历史中的一种古老社会现象,自其产生之初就背负着“原罪”,换言之,其封闭的思想体系与思维方式的社会化之间始终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因此,从长远的发展来看,这一矛盾决定了邪教现象必然会被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所淘汰。然而,就短期而言,由于邪教组织在现代社会中不断地产生变化,甚至是不择手段地缓解了其自身所具有的内部矛盾,因此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邪教现象自产生以来,至少经历了两种形态上的变化,即冒用宗教名义,将自身伪装成宗教组织的原初形态,以及以邪教思维方式为基础,冒用其他名义的扩大形态。尽管其形态产生了变化,但是其邪教思维方式传播的实质并未发生改变,即是说,通过变化形态和传播手段以便于其思维方式传播,不过是邪教组织调和自身矛盾的权宜之计。但是,从邪教自身的形态改变出发,我们也能够发现其发展趋势的端倪。既然邪教组织通过思维方式的传播就能够调和其自身的矛盾,达到它的非法目的,那么,对于传统式的所谓“教义”的依赖以及实体化的组织形式势必呈现出一种逐渐淡化的趋势。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现代社会中,邪教正在经历着其新形态的产生过程。尽管,邪教组织对于其思维方式传播的目的更加明确,但是,现代人自身的文化焦虑,对于互联网极度依赖的生活方式,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信息碎片化的传播和获取方式,都为邪教思维方式的传播提供了更为隐秘的保护外衣。所以,在打击邪教组织的同时,如何积极应对邪教思维方式的传播,以阻断其调和自身矛盾的路径,将成为国际社会反邪教事业和理论研究者们未来工作的重点方向之一。

  三、邪教思维方式传播的应对

  邪教思维方式的传播需要有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其一是传播的主体即邪教组织,其二是传播的客体即群众。因此,在打击邪教组织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于群众的引导以使其清醒地认识到邪教的危害,并时刻保持对邪教思维方式传播的警觉。

  邪教思维方式传播的客体分为两类,其中一类群众具有辨别和认清邪教组织真实面目的能力,因此,也能够成为反邪教工作的重要的支撑力量。而另一类群众则因其自身缺乏这种能力,或具有通过正规和合法渠道难以实现的个人诉求,极易接受邪教的思维方式,被邪教组织洗脑,换言之,其构成了邪教人员的潜在群体,因此,也自然成为了反邪教工作应当重点进行帮助和引导的对象。

  在帮助和引导这部分群体过程中,宜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正确区分其诉求的本质与形式。对于持有功利性诉求的群体,加大帮扶和教育力度,一方面,对面临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特定时期所形成的短期困难的群体,要通过推动地区整体发展,以社会发展解决社会发展自身问题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压缩邪教思维方式赖以传播的空间;对抱有满足一己私欲,趁机攫取个人利益的非法性诉求的群体,要依靠法制手段予以坚决地打击和制止。对持有非功利性诉求的群体,积极引导。由于此类群体多见于信仰诉求,因此,在提高其鉴别和正确区分邪教与正教的能力同时,也要积极发挥正教在揭批邪教中的作用。事实上,邪教组织在严重地危害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因其曲解宗教教义而与正教组织形成了针锋相对的矛盾关系。因此,正教自然也会有义务、有责任对冒用自己旗号的邪教予以揭露。一方面要从教义层面揭露邪教组织的谎言,另一方面也要从国家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的角度揭示邪教组织的危害,使其信众避免受到邪教组织的蛊惑。

  此外,需要我们倍加重视的是,由于邪教思维方式在传播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文化焦虑,以及信息传播和获取碎片化等特点,已经呈现出了某种扩大趋势,即是说,为了掩饰其真实目的,邪教组织在思维方式的传播过程中,尽量避免了整体化形式,而是将其零散地散布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甚至远远超出了人们对于邪教组织的传统认知和反邪教工作的职能范围,也为反邪教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和难度。不仅如此,邪教的思维方式及产生这种思维方式的洗脑手段正在被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所利用,并且,从现实来看,经济领域存在的问题尤为明显。尽管,罗斯先生在其著作《邪教:洗脑背后的真相》中,已经尝试在一种破坏性膜拜(destructive cult)的意义上定义和理解“有争议的大型团体及其意识培训”,但是,由于历史、文化等差异,以及在对于邪教进行定义方面的分歧,经济或其他领域中所渗透的邪教思维方式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广泛地重视,这些组织或行为也仍然未被视为某种邪教组织和邪教洗脑活动的变体形式,并自然没有被纳入到反邪教工作领域当中。

  不可否认,邪教思维方式在现代社会的传播正在逐渐地颠覆和重塑我们对于邪教的传统认知,尽管这意味着国际社会的反邪教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随着反邪教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我们对于邪教认识的不断深化,其任何新的衍生形式都必然会被最终廓清,从而无处遁形。

  (黑龙江省行政学院副教授 宋铁毅)

(责任编辑: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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